专利最讲究创新性,但创新性很难定义,把两院个东西拉到一块算不算创新也很难说。比如传说中的那个用摄像机监控生产线的专利,摄像机是现成的,生产线是早已有之的,但据说在美国的专利制度下几大汽车厂商就都交了钱。
美国人也定义了标准,以前据说是一个普通人必须经过“教育、建议和推动”才能想到的主意就算是创新。但它仍然是很虚的东西,是否授予专利还是看专利审查员的意思,像2004年微软就得到一个
双击鼠标启动程序的专利,美国专利6,727,830号,上美国专利局网站一查便知。在计算机使用者人群中,这双击鼠标还需要教育建议和推动吗?但它就是在2004年拿到了。
所以译言上今天这篇“
专利的谎言”很有意思,里面提到,1991年的微软只有8项专利,盖茨发表言论说,“某些大公司会把显而易见的事专利了”,然后“想赚多少就赚多少”。对比双击鼠标专利,盖茨会不会脸红?现在的微软,每隔一断就出来发表一下Linux侵犯了多少项专利,这真是废话,全世界都在侵犯双击鼠标的专利吧。
当然,我们可以想像,微软不至于真的拿这个专利去告人,这个鼠标专利更像是一个自我保护的措施,因为微软不申请,很可能哪家超级无聊、并且除这种事之外无事可做的公司就去申请,然后回过头来可以告微软的几乎所有软件。好在美国法院已经认定,微软基本上只用为在
美国国内出售的软件付费,送到国外的代码,比如用一张压CD的母盘(金盘)带出去的,都不算是专利侵权产品,而是一张“蓝图”。
今年4月份,美国最高法院全票通过另一个
动议,认定从其他已知的技术混合一下就得到专利是错误的。这个决议先是对一个什么刹车的专利起了作用,现在一位法官直接取消了一个
诉Real公司的案子,其中的专利好像是通过网络查询流媒体,法官认定这是个显而易见的东西,几项技术都是现成的,Real错就错在没有把这句话申请专利。
实际上,美国法官在这个创新性上的定义仍然不是很清晰,因为这本身就很难定义,哪怕是Real这个,可能也会有人觉得很有新意它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知识背景──而“普通人”是什么样的知识背景也没有什么好说的标准。这样的定义反倒不如那个有关色情的定义:看到就知道。这本身是依赖于社会风尚和法官良心的事。
但从中可以看出,美国社会对现行专利制度的不满已经影响到司法界,而司法系统又正确地启动开始调整这些社会规则。像这些法规,本身不是天赋,完全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而设计的,如果它影响了社会发展,阻碍了创新,那就必须调整它。一个社会能这样运作,才能长治久安,而不是陷在300年再来一次的怪圈中不能自拔。
其实上面说的微软不用为输出到国外的Windows付专利费的问题,说那里输出的是可以制造光盘的母盘,这个东西不是可以组装成产品的元件,而是一张蓝图,所以不在专利保护之下。这里就有矛盾了,装在电脑上的Windows是产品,制作一张压光盘用的母盘它就是蓝图(也就是不受专利保护的思想,但可以受版权保护),其实内容是一样的,也就是一个软件既受专利保护,又不受专利保护,美国的专利制度在这里就已经有漏洞了,据说法官已经要求国会审查这个问题,也许能改一下软件专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