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4/04
还不知道这件事,不知道还有程益中如何了。新京报也不报。下面的链接是中青报的。
http://zqb.cyol.com/gb/zqb/2004-06/16/content_889187.htm
06/16/04
说是有位司机在二环上开车,把一个翻越中间栅栏的人给撞死了,按最新实行的交通法规,他要负上很大的责任,赔了不少钱,以至到了不堪的地步。因此在网上引起了争论,从是不是应该赔钱,到这下子还怎么开车等,以至于讨论到司机是否能反应过来做出规避等等技术问题。
其实新交规说得明白: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规定了机动车要先承担上责任,除非有证据。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弱势一方,至少在车撞人时人显然是弱势。上面那个车显然没有拿出合理的证据。
但接下来的争论就很难说得清了。有人说二环是高速路,是封闭的,行人进去就相当于进了高速,是违法在先,撞了白撞──这是胡扯,这样无疑就是漠视他人生命么?高速公路上发现了人,也应该先想法避让,如果他的距离足够的话。而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让了这个人还会造成更多车辆的更大的灾难,因此就应该直接撞过去。这里很反映了目前两个人群之间的尖锐对立。(顺便说一下,交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出问题的警告距离是150米,也就是说,在这个距离以内是很难做出反应的)
以前沈阳有法律说行人违规撞了白撞,这次新交规已经否定了这种做法。但不可否认的是,行人或非机动车同机动车之间的矛盾已经非常激烈了。从沈阳出台的法律到网友的辨认发言都可以感受得到,那就是一种你死我活的气氛。双方的发言已经没有共同之处,或可以讨论的基础。
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因素,我想是法律的制定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讨论,没有充分反映意见也没有把这种意图贯彻下来。当然,我反对谁的力量大就在法规中反映谁的意见──这样的话,开车的意见一定会占上风──但只是为了美好的目的不顾及其他人或不做解释说服也肯定不行。这一切的发生,都依赖一个开放的自由的话语空间,这是目前我们最缺的东西。
06/11/04
看到这个消息,真是大快人心,具体情况可以上水木清华BBS看清华特快版。同学们的意见是一边倒的支持这个行为,哪怕被告是自己的母校。事情的起因是校医院草菅人命,对病人完全不负责,只凭着胆大,就把别人肚子拉开,在没有办法的时候还把开着肚皮的病人凉在手术台上。这种事情岂可不告?
其实类似的情节在清华校医院已经多次发生。每隔一段时间,BBS上就会有一次声讨校医院的举动,但每次都不了了之。这次这位法学院的同学直接告到了海淀人民法院,可谓是最正确的办法。诉讼请求很简单,只要求道歉和赔偿1万元。
由此想起我的一位同学,踢球伤了脚,疼得厉害,在校医院求大夫给拍张片子看看,这位大夫就是不让拍,连着几天去求他们都不管。最后过了两周,还疼,只好自己到北医三院拍了片子,才发现原来是骨折,但经过两周时间已经长上了一些,没办法了。幸亏在脚上,影响不大。
每个国有单位都有类似的问题,单位里总是有一些人或部门早已经让人痛恨不已,每人都同他们吵架,都骂他们,可他们兀自挺立不倒,一直坚守在岗位上,甚至步步高升的也不少见。
现在终于有人用公开的理性的办法就挑战这种惯性,不论如何,祝他成功,让后来的学弟们再也不必担心把手或脚或小命丢在校医院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