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在老外也认识到只要在中国建立起自己的相关产业之后,才有可能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这么频繁的今天,这个国家保护也不一定总是可靠。比如
公司在纽约上市,就毫无疑问要受美国法律的制约,那些被侵权的美国公司马上就可以依据最强悍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来控告这样的公司。而如果真的输了的话,美国法院也将拥有即时起效的惩罚手段——上市公司是经不起股市的折腾的——而不必经过他国政府的允许。
前些天
百度被告了,两天前看到新闻,上google一搜,居然只有3家报道,一个新浪,一个donews,一个techweb。虽然现在报道的网站多了,但还是反映出百度的公关工作是比较到位的。
百度被告是因为提供了下载MP3的链接。相似的案件在去年年底有过一个例子,香港
正东唱片告chinamp3侵权,chinamp3也是以链接的方式提供mp3。
法官认为,被告有主观恶意,提供链接的方式也一样是参与了侵权的实施过程。虽然法官没有认定这种链接也是信息传播权的一种,但也已经足以让我们推论,百度的mp3搜索成为被告只是早晚的事。
上述正东唱片那个案例被专家称为
中国的napster判决,不是没有道理。当年美国同样的判决让著名的napster网站当即关门,后来再出来就成了合法的卖音乐的网站了。
以美国RIAA的强大势力和凶悍作风(连10几岁的小孩也曾成为它诉讼的对象),以提供链接吸引流量的方法只怕就要彻底消失了。
国内的诉讼结果有时是难以推测的,哪怕有案例在先,尤其是在双方都是境内主体的时候。但既有这样的诉讼,事情总会有一个解决。我一向不反对在国家发展时期采用一些早期资本主义的手段,搞点原始积累;特别是这种积累来自于老牌资本主义的时候,甚至还带有一定的正义性。但现在是全球化的时代,这个政府保护并一定可靠,除非你老是呆在保护伞下面。
还有人发现,以前在百度搜索“linux”的第一个结果是微软那个广告,是竞价排名的结果,这两天已经不是了,也许是开始重视形象,重视所谓“用户体验”了?我不相信投资人有这么高的眼光或是这么高尚的情操。
但如果到了美国,像以前
Google老板骂的那些事,其实一样可以用法律解决的,怎么也是不正当竞争的,不会像国内一样那件事有那么样的高度而不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