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03。 cathayan.org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转载请保留此说明。谢绝商业转载。
GPL是相当严格的,它要求一个GPL作品的延伸或衍生作品仍然作为GPL发布,而不能使用其他任何别的许可。这是为了保证GPL不被挪作他用或被其他不怀好意的人所掠夺,似乎是Richard Stallman的设计,他在MIT就在这上面有过惨痛的经历(LISP)。
微软在自己网站上说明了这一点,虽然言辞尖刻,也不忘吓人不要用GPL,还说GPL是病毒,但却也说明连微软都是承认这一点的。所以Groklaw就指出
连微软也不会支持SCO对Linux作品的版权要求。原因很简单,因为SCO也曾经发布Linux发行版,在GPL的许可协议之下。
这就是怀孕母牛的案例(SHERWOOD v. WALKER,Supreme Court of Michigan, 1887),这种情况现在定义很明白了:买了头牛,买回家之后生了头小牛,小牛当然归现在的主人所有。我国的合同法也是这样的。如果SCO曾经拿出来过什么东西的话,那现在它的任何衍生作品也都将属于GPL。
用不用GPL确实是要谨慎从事的。但还有其他的开源协议可用,比如
LGPL,在它的基础产生的作品可以换用其他协议,包括不再开放等。还有Sun的
SISSL协议,你可以在程序中调用按这些协议开放的库,生成的作品可以不再开放。
这些协议,按我的理解,也应该能得到中国法庭的支持。
12/17/03 04:01:00,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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