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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的视频,基本可以确认,珊瑚虫QQ的作者是被抓了;并且还遭到了刑事案的对待,案子一下就升级了。去年,腾讯公司在北京诉珊瑚虫,北京的法院认定这个软件侵犯了著作权,判他赔了10万,判决书是这样说的:
本院认为:腾讯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此作品,陈寿福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珊瑚虫工作室”中设置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行为显属侵权,故陈寿福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其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腾迅公司诉称陈寿福在“珊瑚虫工作室”上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对此本院亦不予采信;腾迅公司要求陈寿福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亦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陈寿福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本上是两点:珊瑚虫提供了打包后的QQ下载,是侵权;搞外挂,北京法院不认为是不正当竞争。
据说在此案后,珊瑚虫已经赔了10万,还在网上展示了付款的什么收据之类;之后该网站就不再提供打包的QQ软件。至于为什么深圳警方仍然认为他犯法,现在似乎都没有说法。
分析一下的话,还有可能是侵犯知识产权,按刑法,现在这个行为已经可以构成刑事犯罪了--这可是又一次走在世界前列的大牛事。刑事罪是由检察机构提起公诉的,腾讯完全可以在事外看戏;但是一个案子是否能这样两次立案呢?或者由民事升级到刑事,还是由专家们搞吧。
刑法上这样讲: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施细则这样讲: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通货膨胀的今天,很容易就数额巨大了。又听说被抓的作者实际上并没有背后一些人得到的钱多,但躲在幕后确实是安全。
法律这个事,还是挺严肃的。许多人对腾讯此举很不齿,但是没有办法,它的行为从法律上找不出毛病;甚至包括他的软件体积巨大/经常强制升级/广告多等等行为,都完全不违反现行法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软件要多大,要显示多少广告或者能否显示广告,能否升级等等,都完全没有。就像那些流氓软件,也只能叫他们做流氓软件,而不是罪犯软件;这也正是人家牛的地方,怎么着就是不违法。
其实如果QQ外挂类软件不打包,不获利,可能也没有问题吧,腾讯想告还得想其他法子。总之,明显违法的事还是不要干。
QQ这个软件搞那么大,又没有Linux版,也没有什么联系人,所以基本没用过。倒是QQ的邮箱,是完全地完美地兼容了Firefox,在Linux上都能用,速度还不错,所以登录过几次。传说中的WebQQ,Firefox只能看到个白板。但是QQ又没拿国家经费,又不是国家基础设施,就是私营公司而已,它是完全说得上“不喜欢走开”那句话的,所以我就走开了。但如果哪天它也能跟其他IM互连互通的话,还是要支持的。
那个视频里的几位用户挺兴高彩烈的。里面还出了腾讯公司法务部的人的镜头,对前几天传闻时他们对媒体的反应“不知道这件事”是个否定。
09/30/07 11:18:10,由
cathayan发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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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评论
webqq白板是不是因为你用了adblock?
匿名人士甲 于 10/01/07 14:22:02 发表.
这事要说深了
从知识产权保护 到反垄断(有人曾提到如果是市场正常运作达到垄断程度的软件必须公开API , 毕竟达到垄断的软件如果还封闭不允许用户备份数据,那么这个软件公司就太危险了)
计算机用户的知情权(必须对软件会修改哪些涉及电脑安全的部分说明) 隐私权(隐私协议 比如tx之前提供的掏钱看别人是否在线的服务,明显是侵犯隐私)
还有很多东西,这么说来的话tx的事就大了
http://mail@mail.com netwjx 于 10/05/07 21:34:30 发表.
偶也来点评:基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论珊瑚虫外挂的合法性 既然要走司法程序。偶们就来看看法律,别和偶提外国法律,在中国就只有讲中国的法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人计算机内。 (二)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全部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我们来逐字逐句分析一下 根据第一行,所谓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qq是公开下载的免费软件,下载这都是合法持有者 根据第(三)款前半句,我们为了提高计算机运行效率方便自己使用想要屏蔽广告,显示ip等等,符合第(三)款的“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所以自己修改qq合法 根据第(三)款后半句,法律禁止我们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请大家注意,这一句并没有禁止修改人向第三方提供修改的方法或者修改的工具。 民法范畴中,法无禁止即为合法行为。 所以,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界定,只要珊瑚虫的行为不是将修改后的qq直接提供给第三方,而是提供一个修改工具,供给第三方利用工具由第三方自行修改qq,就没有触犯我国任何法律。 同时,第三方利用珊瑚虫提供的修改工具(外挂)修改自己合法持有的qq,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款授予的修改权,该修改权在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无须“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即可由法律授予该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大于双方约定的原则,即使qq在下载的合约中有文字限制用户对qq进行修改,该约定也将因为和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相抵触而归于无效。 这就是我国法律对外挂的政策。
http://atao_net@163.com 笨笨 于 10/28/07 10:28:55 发表.
呵呵,这些东西,做律师的自然可以找到对自己有用的说法,但这说法有无效力还要看法官、证据,具体效用就很难说了。并且此次直接上升到刑事,想来他们是有所准备的,目标点也未必就是外挂;当然他们肯定也有问题,否则不应该这么长时间也不宣判。
hehe 于 10/28/07 17:55:1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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