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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尺度

09/25/06。  cathayan.org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转载请保留此说明。谢绝商业转载。


虽然很快就要出发去坐48小时的火车而兴奋地没有心情干活,我还是很关注天下大事的。前天,Google上诉比利时报刊组织的案子被驳回,于是就在google.be站上放了那个判决的全文,虽然除了比利时的几百万讲法语的人之外,没有人会去读那个判决,但这件事的意义还是很深刻、值得我们讨论一下的。

这个案子里,这些报刊就要求Google不得再索引缓存它们的文章,包括搜索和新闻站点都不许再有。其实Google在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增加这些网站的流量,让更多的读者知道有这个文章然后再转向真正的文章站点,从而对网站也很有利,但这些报刊看上去不这么想。

也许他们有自己的理由,但我们要关心的是网上还能不能链接,索引或简单的摘录?从我们的著作权法来看,第22条是“权利的限制”,也就是合理使用,包括个人学习研究,为介绍评论而适当引用,为报道新闻时事的,报刊报道其他报刊电台已经发表的东西的,课堂使用的,总共有12种情况。单就这几条,我们是可以“适当引用”或报道新闻的。

但这个著作权法没有说明互联网的情况。去年,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出台了一个法规,叫“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其中包括了“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把存储和链接的权利都授予了版权所有人,也就是说,版权所有人占有这个权利。但法规中没有说明缺省情况下不许链接,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发现他人侵权,可以发出通知要求改正,服务商只要改正(去除侵权内容或链接),就可以不负进一步的责任。

看比利时的这个判决,实际上是要求Google不但要去除,还要在首页上登判决全文,那就是说要想免于这个惩罚,网站必须在链接或引用他人之前取得许可。比如如果现在再有一家报纸告Google,Google.be的主页岂不要再次加长?

至少在这里,我认为上面那个行政法规的做法还是适当的。作者拥有自己作品的全权,包括不让他人提到自己作品的权利(这是不是也有点过分了?别人要想说它就只能说那某某某的某某文?),但如果他不要求,别人也可以先提一下。

著作权的产生是为了刺激创作和创新,以便出现更多的好作品,而要出更多的创新,就必须有交流,如果没有交流,创新也很难。所以如果著作权制度影响了这种交流,那它的作用就要打折,就需要对它做出改变以保证社会进步。现在似乎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倾向于个人的金钱的利益,但它们对进步的危害却难以度量。

既然难以度量,我们也没办法说这个制度就已经有了危害,眼下也只好如此;但如果提到什么,引他两句话都要先取得许可,确实也有点荒谬。

现在还有组织想创造个协议来管理这个搜索引擎的问题,其实不是很必要,只要放个robots.txt在网站上,一般搜索引擎还是听话的。

09/25/06 11:04:56,由cathayan发表。目录:杂七杂八

3条评论

前因后果不清楚,不过从“这个案子里,这些报刊就要求Google不得再索引缓存它们的文章,包括搜索和新闻站点都不许再有。”来看,这些报刊写个robots.txt不就搞定了。。。

http://wang.yuxuan.org/blog/ fishy 于 09/25/06 11:32:30 发表. 

说是这么说,可法官不理会,法庭上只认权利义务吧

http://blog.cathayan.org/member/1 cathayan 于 09/25/06 14:23:02 发表. 

一个有点相关的IP话题:关于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IP纠纷。前几天我常去的一家书店有作者讲话签名推销新书活动作者是经济学家Joseph Stiglitz。他写过不少反对globilization的书,认为发达国家推行的全球化手段让不发达国家吃亏太多。他的新书是Making Globilization Work。讲话里说到IP之争,他认为发达国家的IP要求限制了知识的传播(言下之意限制了往穷国传播,因为富国买得起版权)和推广,他不认为坚持IP是好事。他说上海有家出版社找他给自己的某本书中文版写序,结果跟自己的出版商一问,原来上海的那家出的是盗版书。他开玩笑(?半认真?)说他本来不介意给盗版书写序可是他的出版商不让。在台湾时他在书店看到很多盗版书,于是特意找自己的书有无被盗,且希望有,因为如果没人盗他的书就说明他没有影响没有激发兴趣。结果,"我很欣慰地发现店里有自己的盗版书。"有兴趣可以查查他的经济理论。我是没有了解,从他的简短讲话里听得出他是在教给第三世界国为什么他们吃了亏,为什么被发达国家占了便宜,挺有意思。

Jun 于 10/01/06 21:32: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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