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oklaw的介绍
2000年,Rishab Ghosh在荷兰University of Maastricht创造了FLOSS(Free/Libr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这个词,当时欧盟正资助这方面的一个项目。做为后续,他领导了FLOSSPOLS项目,这个项目开展了一项最大规模的有关政府使用自由软件的调查。然后他们提交了一份技术经济学论文,主张根据经济效果来定义“开放标准”:自由与开放软件:政策支持--FLOSSPOLS,开放标准与互操作性报告。
该论文解释了为什么开放标准对竞争很重要,为什么标准必须允许所有可能的竞争者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运作,即他们必须拥有平等的实现标准的能力;同时文章还说明在大多数自由/开源软件能促进竞争的软件市场中,只有当标准也同样地向开源软件开放时,这个标准才是开放标准。这项研究还观察了政府采购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以及他们对竞争的影响,最后文章还提供了一些制定有效政府的指导。
Groklaw得知这个论文之后,向Rishab提出请求,由他提交了一份摘录版放在网上(此段以下)。
全文则应到原网站获取。
概要
本文提供了对标准及标准制定过程的一般看法,描述了技术标准的经济影响--包括事实标准在内--并分析了不同它对竞争的冲击以及不同层次的标准所带来的好处。本文认为在最近一些政策争论中出现的“开放标准”一词已经只能称为“标准”;如果没有额外的经济影响存在,也没有必要再发明一个术语。
本文认为开放标准的恰当定义是,它有明确的经济影响力,既能允许“自然”垄断的形成,同时也能确保技术提供者之间的完全竞争。这是一个明确的经济效果,所以它应该用一个单独的术语来描述,也就是“开放”,而不是普通的标准--本文中暂且作为“半开放标准”。
文章解释了为什么开放标准必须允许所有可能的竞争者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在这个基础上,他们都能平等地得到实现标准的能力;以及为什么这样就会要求不同的市场应有不同的措施。在大多数软件市场上,自由/开源软件都能刺激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开放标准只能是那些向开源软件平等开放的的标准。
研究人员制作了公共采购案例来支持开放标准,根据实际的投标情况分析还提供了实例,另外还有根据对政府官员的调查,对采购政策如何影响软件市场竞争进行了分析。最后,文章提出了制定可促进开放标准和互操作性的政策的指导意见:
1. 开放标准应根据其经济效果定义:支持技术提供商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全面市场竞争,即便会因为技术而产生自然垄断。
2. 软件的开放标准应同自由/开源软件的许可协议兼容,以促成这个经济上的效果。
3. 公共采购准则中应明确排除对专有技术的兼容要求,而代之以对不同供应商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要求。
4. 对电子政务来说,开放标准应该是强制要求,而对其他软件或服务的公共采购来说,开放标准亦应成为首选项。
论文摘录
在信息社会中,许多技术会有网络效应:单个用户的效益会随着其他用户的加入而得到增强。比如电子邮件系统对一个用户的价值就很小,但当它可以发信给许多用户时,它的价值就随着用户数量的增长而强烈增长。这部分超出单个用户的价值,就是网络外在价值,也就是由于网络效应而额外增加的价值。
对新兴技术来说,网络效应同时也是进入的门槛。如果一项新技术可以提供比老技术极其显著的好处,它可以被接受。但由于网络外在价值的存在,一项广泛应用的技术的价值是巨大的,任何新技术都会因为缺乏用户基础而受到阻碍。如一个新的邮件系统必须有远超现有系统的好处才能抵消它缺乏网络的不利因素。在网络效应极为显著的应用中,比如电子邮件,这个门槛几乎不可能突破。事实上,我们现在用的Email系统已经有20多年没有任何变化了。
网络效应也带来一种自我增强的过程,它对替代技术来说也是一种阻碍,并且它会引起这种产品占绝对优势地位,也就是“自然垄断”。垄断对消费者并不是好事,但许多领域的自然垄断则可能提升整体福利,也就是说多种互不兼容的技术会让用户不能互相联系。但是,垄断实际上处于一个攫取网络外在价值的地位上--尽管这个外在价值并不属于单个用户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但垄断者仍会倾向于提高产品的价格,其心理依据就是这种网络价值。比如一个可让你同数亿人联系的邮件系统就可能比一个只能同几千人通信的系统要价高。因此,因为我们要长时间容忍电信企业的垄断,所以电信就得接受监管,以限制它对抗消费者利益的自然趋势。
另一个获得网络效应的方法是从特定产品中抽取外在价值。这是通过把产生网络效应的特征分离出来,并保证不把它限制在一个产品中使用,而是让不同的生产商都能生产,而通过一个互操作性的标准来保证网络外在价值的产生。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可以产生一种技术上的自然垄断,但竞争仍然在可以互操作的前提下兴旺发展。
这里的问题是技术可互操作的垄断有可能与权利相关,而权利持有人也可能是生产商之一(或一个生产商协会)。这些权利可能被用来获取垄断利润,这就会妨碍由使用标准而来的产品竞争。就是说如果拥有这些权利的人想从标准的使用上获取垄断利润的话,他对使用这些标准的用户来说是有反竞争的优势的。
……
如果标准的权利持有人也是一个产品供应商的话,他就会有强烈的愿望去设定一个许可条件,以便让最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虽然自然垄断可以带来产品和服务上的竞争,但这些竞争将限制在标准技术持有人的控制之下。
……
作为替换,标准也可以是理论上的,这里技术用户们组成一个协会(也许带有公共利益委托的性质),经由这个组织的认可,在技术上形成一种自然的垄断。此类可定义标准的实体有ITU,ETSI,IEEE,W3C,IETF等。这种理论标准的权利持有人当然有兴趣也有能力通过垄断地位来控制这个产品的市场,他们这样做也是很可能的。
……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根据3种技术框架所能取得的经济效应来定义它们:
1. 专有技术:在市场上形成的自然垄断技术。这类技术通常成为事实标准,也被称为专有标准。当技术只能为权利所有人得到时,就形成这种垄断,通常也造成技术所有者的统治地位。
2. (“半开放”)标准:由事实标准或理论上的标准技术而形成,但基于这种技术的产品仍有市场竞争存在,当然权利所有者仍可能拥有支配地位。我们在这里把它区别于下一个类别,其中包括了由大多数业界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设立的标准。半开放标准的权利向所有参与者开放,而不是真的所有人独占,当然,其中很可能存在一些条款给予所有一些额外的好处。
3. 开放标准:技术上的自然垄断,但与之相伴的是市场上的产品与服务的全面竞争,并且对权利所有人并不授予额外优势。这只有在所有参与者都可平等获取此技术时才可实现。它通常会在条款中给予所有潜在的参与者以任何商业模式使用此技术的权利,这就让所有参与者能在与所有人相同的层次进行竞争。由于不存在某些参与者更有优势的情况,这就把自然垄断同产品供应商之间可能的垄断区别开来。
……
公共采购与竞争
软件购买者对互操作性的偏爱可能会同软件采购的条件冲突,明显的或是暗含的,特别是在评论软件是否能同前期购买的软件相兼容的时候。如果采用这样的准则,而不是通用的对开放标准的要求或是对独立于供应商的互操作性的要求,买家就仍然会被锁定在前期所购软件的框架中。
倾向于兼容性也可能违反公共采购的原则,因为如果技术是专有的或半开放的话,要求“同前期已安装软件兼容”就意味着更偏爱同一供应商。相反,如果要求基于开放标准的互操作性就更符合公共采购的原则。2004年,欧盟委员会发现一个硬件的公共采购上要求“英特尔或同类”微处理器,甚至还有按英特尔规格的时钟频率的要求,却根本没有说明英特尔根本不符合欧盟的法律。……应用于硬件采购的原则当然也可应用于软件采购,特别是在同专有软件的兼容要求十分普遍的情况下。
对这个课题进行实证研究已经超过本文的范围,但我们还是搜索到TED──欧盟的公共采购门户网站上列出了149个招标方在对象中包括了微软。下面我们进行一个简短的分析,以说明公共采购中要求兼容专有软件、而不是开放标准的互操作性,有多么强的压制竞争的效果。
1. 反竞争从采购进程一开始就存在,这个进程可能会要求投标者购买专用软件。比如2005年就有一家苏格兰企业招标方要求“可用纸面或电子格式(通过软盘,使用微软Office兼容产品)”。当然,这比之于要求公民也要购买专有软件才能获得基本的政府还不是太坏,但这样的采购过程对软件市场的竞争显然是不利的。
2. 一个典型的偏向于使用某种专用技术的投标人的例子是,2005年Fife理事会要求“使用Macromedia Cold Fusion 和 Microsoft SQL来构建一个交互式网站”。这种反竞争的偏好相当普遍,即便没有明确说出来──为欧盟委员会提供网站的招标方要求网站必须同europa.eu.int也就是欧盟的门户相兼容。由于这个门户是使用了专有技术的(包括ColdFusion),所以就又推出了一个偏向于某些供应商的政策。这一例子向我们展示了如何锁定供应商,以及反竞争的效应是如何在公共组织被锁定时超出公共领域之外的。当然,最终这一网站的招标可能是完全竞争的。但由于它没有要求开放标准,因而使得所有其后的招标都具有反竞争的特性,并且偏向于拥有那一技术的供应商,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
3. 这里有一个2005年Eurojust的例子,这是一个欧洲的国际间组织,它有一个图书馆自动化系统,这个例子可以告诉我们以前购买的专有软件是如何让后面的采购偏向于同一种专有技术的。它在招标中明确声明要兼容以前的技术:“使用基于Intel的服务器,运行Windows 2003,工作站运行Windows XP……所有软件都必须能在此环境下运行。Eurojust强烈倾向于微软SQL,以便让软件的变动最小。软件必须能同微软Active Directory集成……”很明显,这里强烈偏爱微软及其客户。如果早先的采购使用了开放的标准,新系统就可以只要求能同原开放标准互操作即可,这样就不会对单独的供应商产生偏向效果。
4. 对供应商的偏爱也会很明确:2005年意大利财政部的一个招标中要求“微软Office的使用许可”。看上去这是个有竞争的招标,但所有竞争都发生在微软的分销商之间。
5. 这种明确的偏爱也会极端。有时甚至会不进行况标。2005年,Hessische Zentrale für Datenverarbeitung同微软爱尔兰公司签订了269万欧元的合同。这一过程的理由简单地说就是:产品或服务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提供,原因同保护专有权利有关。很明显,如果专有技术被当成了采购条件,出于“保护专有技术”的原因,就只有权利所有人能成为供应商。
据欧盟委员会法令,“在公共采购中,仅在不可能清晰描述一产品时,方可使用一个品牌名”。确实,唯一准确描述专有技术──如微软Office或Macromedia ColdFusion──的方法就是使用它们的品牌名字。但在采购中指明这些名字,而不是独立产品的技术,无疑是反竞争的。正如欧盟声称的CPU应按性能标准选择,而不是根据 时钟频率一样,软件和服务也应当基于技术而不是产品进行选择。
Copyright © MERIT, University of Maastricht. Distribut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 2.0” Licence.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