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在美国同作者、出版商、经销商、图书馆、社会团体等等方面就有关Google数字图书馆项目打的官司又走到了一个关键点。自2008年10月双方达成初步和解协议以来,2009年11月9日,
Google又推出一个修改版本的协议。根据法庭的安排,上周四的1月28日是各方对这个协议发表意见的最后日期,而本月的18日美国法院将对此案进行听证,最终(可能吧)决定这个事情。
如果你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这几个地方的作者或书商或版权拥有人,都可以对这个协议发表意见,并决定自己的动作,可以加入,可以反对(好像还得是加入这个进程之后才反对),也可以完全脱离关系,互不约束。目前,
各大派系都已经表达了意见。美国好几个州表示反对,亚马逊作为大书商也坚决反对,也有一些出版商协会表示赞成,要求法庭批准这个协议,也有一些以前参加的作者又表示要退出等等。
这些具体的动作其实不是我们这些外人要关心的,这个协议就是被批准了也一时影响不到其他国家,除了有示范的作用之外。其他一切地方的协议都要看各个地方自己的意思,看各个出版商和作者的意思。Google当然会在其他地方抛出这个协议,但就因为这个就说Google过于粗暴那就太简单了,毕竟一件事总要人出头提出一个由头吧,外企术语的话,应该叫Trigger。
我们需要关心的其实是这个协议将要对出版行业以及整个文化可能产生的影响。美国人各个方面都很积极地参与到这个案子当中,其实主要也是这个原因,否则亚马逊完全可以继续卖它的书,9.99美元卖它的Kindle电子书,Google又不会直接把能卖的书都免费送给大家,根本不会影响亚马逊的生意,它又何必掺和呢?
真正的影响在于对文化的未来的浣影响,这个协议也许将会影响到整个文化创造与利用的流程,也就是会影响到未来的文化形态。当然
亚马逊正式的说法是这样会Google会垄断电子书,会触犯反托拉斯法,会赋予Google在这个行业里至高无上的地位;另外一些团体的关注点在于隐私,就是说这样一来Google就会掌握到每个人读了哪些书哪些资料的信息,从而对个人隐私是个威胁;还有一个界别,也就是自由软件界,也提出Google的协议没有考虑到自由文档许可,如CC啦GFDL啦的情况,这些自由文档许可经常要求文档自由获取,自由分发,但不许限制得到文档的人的同样的权利,由这些文档衍生出来的文档也要使用同样的协议,不许更改,这些条件Google图书计划实际上难以满足。
所以大家可以了解,中国音著协在搞的那些事还不是特别上道,对事情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细致。但他们实际上代表着另一个态度,也就是法国人德国人表达出来的态度,就是所谓文化侵略文化霸权以及英语文化压制法语和德语等等奇妙想法。有没有这个可能,还是有的,但提出这个顾虑实在是闲得蛋疼并且智商弱到无以复加——你担心这个就自己去做自己的中文法文数字图书馆啊,加大带宽,让全世界人民可以更方便地获取你的牛B文化就是了,何必在这里公开示弱呢?难道你不让Google去做这件事,法语和中文文化的地位就自然提高了?人要弱惯了连想法都弱,就是这样。
先看到这个问题是因为一向关注此类事件的Blog,
Groklaw,当然它也早就被封了,它以前主要是关注SCO同Novell之间的Unix版权一案。蛤Groklaw的这篇不如更大牌的教授
Lawrence Lessig的文章说得清楚明白。这位Lessig教授在版权界以及开源界都是早已经大名鼎鼎的人物,就不多说了。
这篇发表在新共和的文章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说明了Google这个数字图书协议将带来的影响,对于整个文化前途的影响。这个话题对于我们还处于局域网时代的网络文化来说,过于超前了,但也还是多学几种回字的写法,以后上学用得到。
这个协议160多页那么长,充满了英语法律术语。而为了有圆满的逻辑,英语法律文本那是相当地难读,这才让律师有很好的饭吃——哪种语言的完美逻辑其实都是这么得来的,没有天生的。所以除非是真正的专业派,否则不会有人去读它,还是
这个FAQ比较好些。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知道它的大概。比如根据这个协议,Google将拥有以下权利:
- 继续搞扫描和数字化的工作
- 卖这个数字化图书数据库的权限
- 卖单本书的网络权限
- 根据图书页面卖广告
- 显示图书的部分预览
- 显示图书中的一小段
- 显示图书的书目信息
也就是说,Google将继续自己的广告生意,并进入数字图书领域。当然,这不是没有代价的,Google将出钱(3450万美元)搞一个版权登记平台,版权拥有人可以上去登记自己的版权,并从Google的上述商业活动中得到收益,这个比例是Google收入的63%,还是大头,比一切版税都高很多;版权所有人还可控制Google在搜索中如何使用自己的作品,比如显示多少页多少行等等;而在2009年5月5日之前Google已经扫描的图书(未经许可的),Google将最少拿出4500万美元进行补偿,平均下来大体是每一小片内容可以得到最少5美元,每本书最少60美元,国内一般只提到这个。
事情其实还要更复杂,这主要是美国发达的律师业搞出来的。比如一般图书和画册地图册不同,书里的图表同文字内容也还要分开,也就是说所有那些可以单独区分版权人的作品都还要单独另算。即使这个协议达成,今后我们在Google图书上还是很有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境:你付了钱在Google上看一本电子书,书中说参见图2,但在图2的地方会有一段小字告诉你,这里是有一幅图,但图的作者没有同Google达成协议,或者作者同Google达成了协议,但是你得再付2美元才能看这个图。
这就是Lessig教授在这篇长文中提出的重点所在。实际上,他甚至已经遇到这个情况。而他举出的另外一个更麻烦的例子是有关记录片数字化的。有人想把自己家族的记录片(Grace Guggenheim,不了解,应该是记录片大牛家族)数字化之后保存起来,然后她就遇到了无尽的版权问题。因为很显然地,一部电影作品包含了剧本影像图片图表音乐歌词等等作品,这些作品的作者经常还是多个人,那么,你如何想把一部影片数字化,你就必须获得所有这些人的同意——当然如果只是在家里玩,不同意也没有人知道,但人家当然是想放在档案馆图书馆作为永久保存什么的。
结果就是,为了完成一部片子的数字,当事人花费了8年的时间。这就是数字化版权一旦全面实现,我们大家都将面临的文化环境,我们将需要为每一段话的引用而征求版权人的同意,以往的一些习惯性的文化生活将不复存在。比如在书店里图书馆里我们都可以随意翻阅图书,并且是全本,我们也可以把旧书卖掉,得的钱还是自己的,也不用再给作者一部分,引用一段话,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注明来源就可以了,也不用去先搞个书面许可。
这里还有一个是否在版的问题,正规术语是“可否商业性获得”,就是还能不能买到。原则上,如果一本书已经不能在市面上买到,也就是不在版了,那么人们是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使用的,因为作者无论如何都不能从中获得收益,所以也所谓激励,也就无所谓侵权——当然事实上不能这样。而Google在这里也做得不错,不在版的图书它缺省会显示20%的篇幅,在版的如果没有许可就只有几行。
而数字化版权的时代一切都将非常简便,于是每个小段落每一张小图表可以登记到版权局,Google协议中要搞的登记平台就是这个用处。
这一切发生的根源在于另外一件事。那就是数字化的本质其实就是Copy,数字化可以认为是一种Copy,读者在自己电脑上阅读也是一个Copy,一切都是Copy。也正因为如此,美国法庭会接受这个案子,因为版权法本质是管理的对象就是Copy,也就是复制活动,如果不复制,就啥事也没有。就像卖旧书,没有再一次的复制活动发生,所以谁也管不着,版权所有人也不能再来收钱,图书馆也是同样的逻辑。大家都没有意见。
在数字化的领域,这个问题变得复杂了。正如这次的案子,Google认为它的扫描活动,以及它在网页上显示4行字的行为都是毫无疑问的“合理使用”,和读者到书店里翻书是一样的,而著作权一方就不是这么看,他们认为所有的数字化的活动都是一次Copy,不管是你扫描本身,还是在用户的电脑屏幕上显示出来,甚至你显示多少次就是多少次Copy,所以你这么用就不是合理使用,而是侵犯版权。
可以说,这里体现出来的美国人民的电脑水平相当高,对计算机原理的理解也很深入。所以法庭也就立案了,这确实是个新问题。
所以现在是个新问题,在找新的解决方案,并不是什么定案,要逼作者们接受60$的报价。
Lessig教授在文中明确表示,他不赞成因为这个就彻底取消版权这个本来人造的东西,这样会让作者失去创作的动力,这也是人类创制版权制度的初衷;他也不赞成就此完全地实现Google图书协议这一套,因为它将把图书这一重要的人类文明载体变成像现在的影片那样的管理情况,你要花8年时间完成搞定一部片子的版权问题。所以问题就在于在这两个极端中取得一种平衡,既能激励读者,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知识的自由获取。
这当然是一个非常难的工作,但提出问题总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美国人又一次走在世界的前面,我们暂时可以先看着。
所以这里大家都没有责备Google或者作者方出版方的意思,只是要提出问题解决问题。Lessig教授还指出,Google实际上已经在现有的美国版权制度下做了很多改进,比如区分了图书馆用户和研究目的,给他们更大的自由。但现有的制度本身就是问题所在,如果沿着它设定的方向推进下去,结果就将是非常麻烦的文化环境,麻烦一多,自然也就不会有更好的文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