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很快就要出发去坐48小时的火车而兴奋地没有心情干活,我还是很关注天下大事的。前天,
Google上诉比利时报刊组织的案子被驳回,于是就在
google.be站上放了那个判决的全文,虽然除了比利时的几百万讲法语的人之外,没有人会去读那个判决,但这件事的意义还是很深刻、值得我们讨论一下的。
这个案子里,这些报刊就要求Google不得再索引缓存它们的文章,包括搜索和新闻站点都不许再有。其实Google在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增加这些网站的流量,让更多的读者知道有这个文章然后再转向真正的文章站点,从而对网站也很有利,但这些报刊看上去不这么想。
也许他们有自己的理由,但我们要关心的是网上还能不能链接,索引或简单的摘录?从我们的
著作权法来看,第22条是“权利的限制”,也就是合理使用,包括个人学习研究,为介绍评论而适当引用,为报道新闻时事的,报刊报道其他报刊电台已经发表的东西的,课堂使用的,总共有12种情况。单就这几条,我们是可以“适当引用”或报道新闻的。
但这个著作权法没有说明互联网的情况。去年,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出台了一个法规,叫“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其中包括了“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把存储和链接的权利都授予了版权所有人,也就是说,版权所有人占有这个权利。但法规中没有说明缺省情况下不许链接,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发现他人侵权,可以发出通知要求改正,服务商只要改正(去除侵权内容或链接),就可以不负进一步的责任。
看比利时的这个判决,实际上是要求Google不但要去除,还要在首页上登判决全文,那就是说要想免于这个惩罚,网站必须在链接或引用他人之前取得许可。比如如果现在再有一家报纸告Google,Google.be的主页岂不要再次加长?
至少在这里,我认为上面那个行政法规的做法还是适当的。作者拥有自己作品的全权,包括不让他人提到自己作品的权利(这是不是也有点过分了?别人要想说它就只能说那某某某的某某文?),但如果他不要求,别人也可以先提一下。
著作权的产生是为了刺激创作和创新,以便出现更多的好作品,而要出更多的创新,就必须有交流,如果没有交流,创新也很难。所以如果著作权制度影响了这种交流,那它的作用就要打折,就需要对它做出改变以保证社会进步。现在似乎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倾向于个人的金钱的利益,但它们对进步的危害却难以度量。
既然难以度量,我们也没办法说这个制度就已经有了危害,眼下也只好如此;但如果提到什么,引他两句话都要先取得许可,确实也有点荒谬。
现在还有组织想创造个协议来
管理这个搜索引擎的问题,其实不是很必要,只要放个robots.txt在网站上,一般搜索引擎还是听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