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oklaw的介绍
2000年,Rishab Ghosh在荷兰University of Maastricht创造了FLOSS(Free/Libr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这个词,当时欧盟正资助这方面的一个项目。做为后续,他领导了FLOSSPOLS项目,这个项目开展了一项最大规模的有关政府使用自由软件的调查。然后他们提交了一份技术经济学论文,主张根据经济效果来定义“开放标准”:自由与开放软件:政策支持--FLOSSPOLS,开放标准与互操作性报告。
该论文解释了为什么开放标准对竞争很重要,为什么标准必须允许所有可能的竞争者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运作,即他们必须拥有平等的实现标准的能力;同时文章还说明在大多数自由/开源软件能促进竞争的软件市场中,只有当标准也同样地向开源软件开放时,这个标准才是开放标准。这项研究还观察了政府采购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以及他们对竞争的影响,最后文章还提供了一些制定有效政府的指导。
Groklaw得知这个论文之后,向Rishab提出请求,由他提交了一份摘录版放在网上(此段以下)。
全文则应到原网站获取。
概要
本文提供了对标准及标准制定过程的一般看法,描述了技术标准的经济影响--包括事实标准在内--并分析了不同它对竞争的冲击以及不同层次的标准所带来的好处。本文认为在最近一些政策争论中出现的“开放标准”一词已经只能称为“标准”;如果没有额外的经济影响存在,也没有必要再发明一个术语。
本文认为开放标准的恰当定义是,它有明确的经济影响力,既能允许“自然”垄断的形成,同时也能确保技术提供者之间的完全竞争。这是一个明确的经济效果,所以它应该用一个单独的术语来描述,也就是“开放”,而不是普通的标准--本文中暂且作为“半开放标准”。
文章解释了为什么开放标准必须允许所有可能的竞争者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在这个基础上,他们都能平等地得到实现标准的能力;以及为什么这样就会要求不同的市场应有不同的措施。在大多数软件市场上,自由/开源软件都能刺激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开放标准只能是那些向开源软件平等开放的的标准。
研究人员制作了公共采购案例来支持开放标准,根据实际的投标情况分析还提供了实例,另外还有根据对政府官员的调查,对采购政策如何影响软件市场竞争进行了分析。最后,文章提出了制定可促进开放标准和互操作性的政策的指导意见:
1. 开放标准应根据其经济效果定义:支持技术提供商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全面市场竞争,即便会因为技术而产生自然垄断。
2. 软件的开放标准应同自由/开源软件的许可协议兼容,以促成这个经济上的效果。
3. 公共采购准则中应明确排除对专有技术的兼容要求,而代之以对不同供应商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要求。
4. 对电子政务来说,开放标准应该是强制要求,而对其他软件或服务的公共采购来说,开放标准亦应成为首选项。
论文摘录
在信息社会中,许多技术会有网络效应:单个用户的效益会随着其他用户的加入而得到增强。比如电子邮件系统对一个用户的价值就很小,但当它可以发信给许多用户时,它的价值就随着用户数量的增长而强烈增长。这部分超出单个用户的价值,就是网络外在价值,也就是由于网络效应而额外增加的价值。
对新兴技术来说,网络效应同时也是进入的门槛。如果一项新技术可以提供比老技术极其显著的好处,它可以被接受。但由于网络外在价值的存在,一项广泛应用的技术的价值是巨大的,任何新技术都会因为缺乏用户基础而受到阻碍。如一个新的邮件系统必须有远超现有系统的好处才能抵消它缺乏网络的不利因素。在网络效应极为显著的应用中,比如电子邮件,这个门槛几乎不可能突破。事实上,我们现在用的Email系统已经有20多年没有任何变化了。
网络效应也带来一种自我增强的过程,它对替代技术来说也是一种阻碍,并且它会引起这种产品占绝对优势地位,也就是“自然垄断”。垄断对消费者并不是好事,但许多领域的自然垄断则可能提升整体福利,也就是说多种互不兼容的技术会让用户不能互相联系。但是,垄断实际上处于一个攫取网络外在价值的地位上--尽管这个外在价值并不属于单个用户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但垄断者仍会倾向于提高产品的价格,其心理依据就是这种网络价值。比如一个可让你同数亿人联系的邮件系统就可能比一个只能同几千人通信的系统要价高。因此,因为我们要长时间容忍电信企业的垄断,所以电信就得接受监管,以限制它对抗消费者利益的自然趋势。
另一个获得网络效应的方法是从特定产品中抽取外在价值。这是通过把产生网络效应的特征分离出来,并保证不把它限制在一个产品中使用,而是让不同的生产商都能生产,而通过一个互操作性的标准来保证网络外在价值的产生。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可以产生一种技术上的自然垄断,但竞争仍然在可以互操作的前提下兴旺发展。
这里的问题是技术可互操作的垄断有可能与权利相关,而权利持有人也可能是生产商之一(或一个生产商协会)。这些权利可能被用来获取垄断利润,这就会妨碍由使用标准而来的产品竞争。就是说如果拥有这些权利的人想从标准的使用上获取垄断利润的话,他对使用这些标准的用户来说是有反竞争的优势的。
……
如果标准的权利持有人也是一个产品供应商的话,他就会有强烈的愿望去设定一个许可条件,以便让最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虽然自然垄断可以带来产品和服务上的竞争,但这些竞争将限制在标准技术持有人的控制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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